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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动人员户口治安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02:04  来源:SRC-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员户口治安管理,使流动人员有序流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员户口治安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流动人员户口治安管理关系,流动人员户口治安管理统一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成立的流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对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直接负责流动人员的日常户口治安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二个月内完成对流动人员户口治安管理的交接工作,使流动人员户口治安管理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流动人员的日常户口、治安管理工作,包括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征收流动人员管理费和管理等工作,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再为流动人员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暂住证。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到市公安局领取。
  三、各级政府要支持公安部门依法对流动人员进行的户口治安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扰、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对流动人员进行正常的户口治安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的户口治安管理工作,对违反《条例》,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级公安部门依法统一收取的流动人员管理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管理。流动人员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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