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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优惠待遇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00:27  来源:SRC-19
 
 
 
惠州市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优惠待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持有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第三条 各幼儿园、中小学对视力、听力、智力轻度残疾和肢体残疾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收;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对符合考试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含配偶没在当地入户)的子女入学,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学杂费,并且不受区域的限制,允许就近入学。
  第四条 残疾人个体开办的劳务、修理等服务性行业,有关部门应按政策规定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免收工商管理、卫生、治安费;对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收入较少,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申请开设的市场摊档、铺位,给予优先优惠照顾。残疾人具备从事个体工商业开业条件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个体经营第三产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部门优先给予安排场地;金融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
  第六条 民政、残联、街道、镇(乡)兴办的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开办的私营企业,凡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下同)以上的,免征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超过50%的,产品增值税(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除外)通过先征后返还办法,给予免税优惠;超过35%未达到50%的,减半征收产品增值税,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申请先征后返还,享受免税待遇。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的,免征农业税,免收镇(乡)统筹费、义工费、免除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七条 供销、粮食、商业、种子管理和技术咨询培训部门,对残疾人购买化肥、农药、种子,优先配售;对残疾人出售农副产品,优先收购。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看病,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需要住院、施手术的,优先安排,并减半收取康复患者入院的病床费和残疾人婚检费。
  第九条 医疗卫生部门对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服务开设的康复医院、康复门诊、盲人按摩诊所及残疾人个体诊所等,应按规定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全民、集体和个体所有制单位招工时,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工种(岗位),应优先录用残疾人。残疾职工待遇与健全人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部门对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应妥善推荐安排就业;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单位招工招干,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对农业人口与城镇残疾人结婚,农业人口一方申请农转非时,在同等条件予以优先照顾,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简称三无)的残疾人,应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对农村三无残疾人,优先吸收为五保户,实行集体供养。
   第十四条 房产、国土、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申请住宅基地,优先给予安排;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减免宅基管理费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租住公房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安排,并酌情减免有关规费。
   第十五条 交通部门对持有《残疾人证》的盲人、下肢残疾人乘坐客运汽车、轮船,给予优先购票,优先上车船等服务;持有《残疾人证》的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江轮船,肢残患者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稽征部门对残疾人本人配备的交通专用车、助力车,免收养路费。
  第十六条 文化部门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本市所属电影院、剧场观看电影、录像、体育表演、文化演出等,购票时给予五折优惠。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进入公园、体育场馆,购门票给予五折优惠;其中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节假日,免收门票。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等单位有条件的可免费为残疾人做开业广告、信息广告、专题讲座、播放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新闻报道。
  第十九条 供电、供水部门对残疾人申请安装生产和生活用电用水应给予优先批准安装。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可向供水部门申请批准,减半收取自来水水费。
   第二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政法机关应迅速受理,从快查处。残疾人参与各种诉讼活动,司法部门要依法在诉讼程序上给予保障,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可适当减免诉讼费或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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