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政法大全
 
印发《惠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8:59:36  来源:SRC-19
 
 
惠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从本市入伍,退役后由本市安置的转业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
  本办法所称的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或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项、《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经部队师级(含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安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非本市入伍的转业志愿兵,转业时要求到我市安置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如其配偶婚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五年且有正式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基础在本市,并经广东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简称省军安办)批准,可在我市安置。
  易地志愿兵配偶通过购买个人户口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或无正式工作单位的,不得在我市安置。
  第四条 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安置退役士兵。
  第五条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安办)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劳动、公安、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协助。
  接待安置退役士兵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主要用于退伍义务兵的接待、技能培训、医疗补助及转业志愿兵的集中交接、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热情接待,对有实际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的解决。
  第七条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退伍义务兵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转业志愿兵持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到市、县(市、区)军安办报到,然后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凭军安办开具的介绍信和劳动部门的录用通知书到接收单位报到,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自谋职业的,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第八条 (一)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转业志愿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或根据其专业技术安置对口工作,如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倒闭、合并或分立的,由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二)退役士兵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单位应予接收安置并对退役士兵实行试用。
(三)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退伍后,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安置办保证第一次就业。对不服从安排工作或接到分配工作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军安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九条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应在办理营业执照、税收优惠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条 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户口青年指标参军和农业户口青年入伍后,非政策性迁移而购买个人非农业户口者,不列入城镇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安排工作:
  (一)不具备《条例》第二条第二项、《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四)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而作中途退伍的;
  (六)退役后超过六个月不向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或不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
  第十二条 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由地方财政每年拨给一定的经费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二)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聘干部和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录用退伍义务兵;
  (三)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有生产场地、生产技术和偿还能力的,当地金融部门应尽量安排贷款予以扶持;
  (四)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开发使用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第十三条 凡本市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外地驻惠企业、部队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拒绝接收和不能完成安置任务,或接收安置有困难,又不向退伍安置办交缴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外,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并由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的编制使用、人事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等手续。
  第十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政府安置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返乡报到后六个月内(转业志愿兵三个月),对非个人原因未落实安置者,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直到落实安置单位为止。
  第十六条 外省、市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不能进入本市安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我市安置的,须经市、县(市、区)主管领导批准。用人单位应首先完成军安办和劳动部门统配的安置任务。凡亏损单位或空挂单位不得接收外省、市退伍义务兵。任何单位不得办理挂靠安置手续。
  第十七条 在本市入伍自愿复员的军队干部、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愿复员的军队干部除自愿回农村外,均入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市、县(市、区)军安办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自愿复员的军队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