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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烈军属、驻军子女入学入托优先办法
发表时间:2004-10-14 08:58:56  来源:SRC-19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拥军优属政策,保障我市烈军属和驻军干部、志愿兵子女入学入托和升学,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和部队职工子女(以下统称优抚对象),按本办法享受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先待遇。
  第三条 优抚对象的入学入托,按户口所在地段,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对户口所在辖区学校无能力接收的,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四条 优抚对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跨片、跨地段入学的,在达到录取学校录取分数线后,报经驻惠部队政治机关和教育部门审批后可给予照顾解决。
  第五条 因公牺牲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凭民政部门或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及证件,可优先在计划内安排所要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读,免收择校费。现役军人的子女择校费与当地教师子女同等待遇。
  革命烈士子女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情况特殊的,可酌情减免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并免收入托费。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优抚对象报考初、高中,可享受增加分数待遇,驻地现役军人子女增加分数的标准按本人考试成绩的1%计算;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增加分数的标准按本人考试成绩的2%计算。优抚对象在与其他考生相同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七条 驻军营区附近的小学校、幼儿园按计划范围招收所辖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入托,不收择校费。
  第八条 与学校建立军民共建的部队,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各县(市、区)范围的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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