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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创新中完善
 
发表时间:2008-10-30 11:23:00  来源:惠州日报
 
   
 
    市政协副主席谢仕强率队就我市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本报记者杨剑辉 通讯员张 琪 摄
 
    以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谭璋球为团长的省政协第6视察团日前来我市,就城镇医疗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为期3天的专题视察。视察团在视察后的反馈意见中指出,惠州市创新机制,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创新中不断得到完善。

    全市41万多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2001年,我市启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2007年,惠州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把城镇非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制度上实现了城镇人员人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据了解,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为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的医疗需求。截至今年9月,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达到74.32万人。

    市有关职能部门介绍,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个人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及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年60元,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城镇居民参保后次月患病住院,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全市已有41万多城镇居民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参保率达到近90%;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已累计为6500多名参保居民报销医疗保险,人均报销金额3000多元。

    特定门诊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90%

    据介绍,近年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2年降低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三级医院住院门槛费从2001年初的1000多元降低到目前的700元。今年市政府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特定门诊的病种,特定门诊的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90%;降低了乙类药品的自费比例,并将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到85%。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在今年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提高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增幅达100%。

    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服务水平

    我市建立了城镇医疗定点机构的准入、监督和退出机制,每年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检查、分类管理,对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同时,我市还不断改进与定点机构的结算方式,对住院人员多的医院实行医疗费用定额结算;对特定门诊,与定点机构采取记账消费、社保审核拨付、违规部分由定点机构承担的方式,避免“大处方”现象,方便了参保群众。

    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市城镇社会医疗保障水平与群众医疗保障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随着新的医疗手段、医疗技术不断出现,目前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执行的“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已很难满足群众需要;二是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现行医疗保障“三张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已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

    建议统一城乡医疗保险制度

    如何不断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统一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市医疗保险的“三张网”中,城镇职工医保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采取政府资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较高、待遇也较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较低、待遇也较低,造成部分城镇居民受经济影响想参加“新农合”,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又希望多缴一点费,享受更高的医疗待遇,但目前受政策影响,这些要求无法实现。因此,建议建立城乡统一的医保制度,分档次设计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让城乡群众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选择参加,以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二是建议进一步修改城镇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目前执行的“三个目录”修改较少,一些医疗临床使用较多、诊疗效果好的药品或诊疗技术还没有纳入“三个目录”内,群众使用这些诊疗项目无法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建议每年根据医疗技术发展状况,适当修改“三个目录”,以适应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记者杨剑辉 通讯员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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