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尧)本报连续报道失主认领车牌遭索200元之事后持续引起社会热烈反响。拾物者向失主索要200元,有人反对,有人赞成,也有人持中立态度。现在听听我市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观点一
无名目索要报酬无法律依据
市法律援助处律师汪金牛表示,拾物者向失主索要报酬没有法律依据。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其作为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第112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肖先生提供了因拾得遗失物、寻找失主、保管遗失物等而实际支付费用的证据,可以按无因管理请求失主偿还,但肖先生以“没有什么名目”(详见本报6月30日07版《失主认领车牌遭索200元》)索要200元报酬没有法律依据。
汪金牛认为,如果肖先生将车牌据为已有,即构成侵犯失主丁先生所在的惠州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对车牌的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运通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肖先生返还车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观点二
保管产生费用可要求给付
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胜文表示,拾物者在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在保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如肖先生合情理范围内的花费,包括电话费、路费、甚至半天时间的误工费等,都可以要求失主给付。
观点三
如失主悬赏则可请求报酬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燕喜说,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原则上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形除外。在这一事件中,失主没有悬赏寻找丢失的车牌,因此拾金不昧者不能向失主请求报酬,而只能向失主要求保管车牌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在车牌保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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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