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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09年1月起实施 每月提至210元
 
发表时间:2008-11-20 09:51:00  来源:惠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艳霞 通讯员曾焕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通知》提出,我市决定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重新测算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09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实施。

  《通知》提出,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主要内容是:城乡低保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指数、最低工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实际支出指数等因素来测算确定,按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重新测算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据了解,我市各县(区)目前执行的城乡低保标准是2007年1月公布并实施的,到今年底已满两年。2009年应重新测定并执行新的低保标准。2009年1月起执行新标准后,低保对象补差水平有提高的按新的补差水平执行,低保对象补差水平有降低的仍按原补差水平执行。在低保标准调整期内,因物价上涨过快等因素影响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采取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和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办法予以解决,一般不采用调整低保标准的办法。

  《通知》要求,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尽快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500元(每人每月208元)以上,确保将城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据悉,惠城区率先确定从2009年1月起将该区村民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43元提高到210元月,城镇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由原来的265元提高到270元。其他县(区)正在加快制定实施新的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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