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某开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犯受贿罪获刑。
陈兵、李华(均化名)分别系惠州市某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党总支部书记,为一己私利,陈兵、李华在处置国有资产物业时共收取他人“好处费”40万元,在未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位于惠阳淡水市场价达700余万元的“古井楼”以380万元低价“拍卖”给行贿人。东窗事发后,陈兵、李华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数退回40万元贿款,但悔之已晚。日前,法院判2人犯受贿罪:判处陈兵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李华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4年。
受贿经过 40万元“好处费”放倒两老总
1991年12月,“开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抵押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合同,“开发公司”以位于惠阳区淡水白云五路古井楼(以下简称“古井楼”,未办理产权证)作抵押。2005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将其对“古井楼”的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2006年,“开发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协商,欲用人民币50万元购回债务,遭对方拒绝。2006年11月初,时任“开发公司”总经理陈兵在公司两套班子会议上提出抢在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前处置“古井楼”的建议,随后在未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发公司”以两套班子会议决定,由公司内部职工寻找客户和进行内部竞标的方式确定竞买者,并定出底价为人民币320万元。2006年12月,杨某等3人以人民币380万元共同竞得“古井楼”,并于2006年12月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由于“古井楼”未办理产权证,因此“开发公司”与杨某等3人双方商定以虚假的债权到法院起诉,然后通过法院执行的形式办理有关证件……在具体操作“处置”和“拍卖”“古井楼”中,“开发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陈兵、李华共收受购买人杨某等3人的好处费人民币共40万元,每人各得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陈兵、李华将上述款项退回检察机关。随后,经惠阳区物价局对“古井楼”进行评估,该楼在2006年12月的价格鉴定总额为人民币707.24万元。 法院判决:两老总如数退回贿款获从轻判决
日前,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异地审判),被告人陈兵、李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人民币40万元,各得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均己构成受贿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兵、李华为得到他人的好处费这一目的,在未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公司总经理和党总支部书记的权利,召开公司两套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他人,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故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兵、李华犯滥用职权罪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兵、李华在接受盘问时能主动如实地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法院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陈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4年。 本报记者邹壮新 通讯员王 坤 朱奎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