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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
发表时间:2008-11-28 10:08:00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听说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个《意见》,《意见》规定医生及教师吃回扣均以受贿罪论处,请问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读者:徐先生
徐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因此,只要医生或教师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均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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