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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表时间:2008-07-30 08:55:00  来源:惠州日报
 
    沈先生兄弟俩去年共同出资在市区水门购买了一套二层临街商品房经营商店,双方约定对房产每人占一半份额,沈先生占上层,其弟占底层。后来沈先生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在广州出差,在此期间,沈先生的弟弟以2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拥有的一半房屋出售给了邻居张先生,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沈先生知道后,便找其弟理论,认为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提出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另一半房屋产权。沈先生的弟弟则提出自己对房屋享有一半产权,他当然有权自由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产。兄弟俩最后对簿公堂。

    市普法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沈先生兄弟俩对房屋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一方出售时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该负责人表示,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只出卖自己的份额时,也应该将出卖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其他共有人没有购买的意向或者对出卖的条件没有不满时,出卖方才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出卖给他人,如果出卖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将自己的份额出卖给他人,便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沈先生的弟弟私自转让其共有的份额,对沈先生未尽到通知义务,无疑侵犯了沈先生的优先购买权,法院会判决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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