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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邹壮新 通讯员王 坤 朱奎安)湖南籍男青年罗某因帮朋友“出头”讨公道,大闹商场,乱砸东西还打伤商场员工。罗某的冲动行为受到法律严惩,日前他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2007年8月19日中午1时许,罗某窜到博罗县罗阳镇某商场,以自己的朋友在该商场买了两包假烟为由,帮朋友“出头”讨公道,与商场员工发生争执。双方争吵不已,罗某将商场两员工打伤。打伤人后,罗某随手操起啤酒瓶乱砸商场财物,将玻璃、电子秤等物品砸坏(共造成损失人民币3325.7元)。
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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