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表明,我市不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害人比例少,而且兑现应予赔偿数额的比例也极低。从赔偿数额来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际执行兑现的比例只占8.2%,还不足一成。
现 状 我市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大多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日前,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人身伤害赔偿案,被害人侯某因被告人刘某等人的故意伤害造成重伤,其父母通过变卖房屋和举债全力对其进行医治,但仍无法避免其成为植物人的结果。由于得不到被告人的赔偿,受害人一家债务缠身,又失去了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全家生活陷入困境。
像这样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例子仍有许多。
据了解,2004年以来,我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或其家属有922人,平均每年提起赔偿请求的有230人。从刑事案件被告人来看,被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656人,只占全部被告人16819人的3.9%。从赔偿数额来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际执行兑现的比例只占8.2%,还不足一成。数据表明,我市不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害人比例少,而且兑现应予赔偿数额的比例也极低。
原 因
被害人追求高额赔偿,被告人履行能力差
据介绍,我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得不到赔偿的原因主要有:一方面被害人追求高额赔偿;另一方面被告人履行能力差,在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通过强制措施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愿意调解。出于对被告痛恨的心理,一些不愿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些不接受调解,从而影响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动性;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法院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正是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增大法院执行的难度,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影 响
削弱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法院工作秩序
在被告人林某等故意伤害陈某一案中,被害人委托其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陈父在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15.7万元的协议后,由于被告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而没有取得赔偿款,陈父以协议无效且量刑畸轻为由不断地到当地法院纠缠。在抓获同案犯林某后,陈父再次就后续治疗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判决后续治疗费9万多元后,由于被告人确实无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陈父在两年多来,经常在院长接待日到场纠缠,身上前后挂上大标语到公检法等部门大吵大闹,行为过激,并多次致电对办案法官施加压力,经常骚扰法院各个部门,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尊严。
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
“由于我市目前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被害人或其家属一旦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即便家庭生活遇到多大的困难,也无法从政府或其他部门获得救济。从我市两级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来看,除了极个别案件得到救济外,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法获得其他途径的救济。”一位工作人员说。
由于得不到赔偿,有的受害人欲当庭报复被告人,有的四处寻找被告人家属进行报复,引发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些遭受死亡或重伤残而未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家属,长期到有关部门上访,挂横幅,张贴公开信,网上发帖。还有一些被害人或其亲属,带上铺盖,将老人、小孩、病残家属带到法院、政府部门上访,对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措 施
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专门小组,深入开展了专项调研,提出了建立我市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等4项举措:
加大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时,要尽可能掌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包括交通肇事的车辆,该扣则扣,以防止其将财产转移。法院要及时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以防止其家属转移财产等举措,以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保护。
加大调解力度
要充分掌握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对被告人,要动员其家属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对被害人,要掌握其家庭基本状况,在积极稳住当事人情绪的情况下,尽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促使被告方的履行赔偿义务。
建立赔偿与刑罚相关联的制度
可以将民事赔偿的履行作为罪犯认罪态度较好的一种表现。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表明其对实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态度,可以与判刑、假释结合起来,并作为其条件之一,纠正接受刑罚制裁而无视民事赔偿的做法,促使被告人或其家属履行义务。
应考虑建立相应机制解决问题
在刑事被告人确实无能力偿还,且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都无法执行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相关机制给予刑事被害人适当的经济救助,解决被害人由于受到伤害而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救助的对象是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本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列入救助范围的被害人是指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财物损失,且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
本报记者黄秀霞 通讯员卢思莹 黄陈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