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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情况的士乘客可拒付车资
 
发表时间:2008-03-14 11:24:00  来源:
 

    根据《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第3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租费并向该出租车所属经营企业或交通、物价部门投诉:


    ●营运时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无效计价器或超标准收取租费的;


    ●驾驶员不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的;


    ●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3·15”来临之际,交通运政管理人员针对拒载、乱叫价、不给发票等市民投诉较多的问题向市民支招:根据《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规定,3种情况乘客可拒付车资。


    出租车司机无故中断服务,陈女士拒付车资


    “三八”节那天,陈女士一家在市区平湖门乘上一辆新出租车,本想到市区高榜山游玩,不想乘坐出租车时,司机以没有高榜山为名,中途赶他们付费下车。


    陈女士说,本来车费并不多,给他也无所谓,但司机无礼的态度让人难以接受。她知道司机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乘客可拒付车资,于是当时就跟他僵持。期间,她根据车上标注的出租车公司监督电话打过去,对方听了自己的投诉后没有表态,于是她生气地挂了电话。为了等该公司的人过来处理,她一直站在路边不愿离去。当时司机盛气凌人地说,再不给钱就报警。她责问出租车公司为何不处理。后来一名认识这位出租车司机的朋友劝导他们,双方才离开。

 

    向出租车企业投诉未获处理可拨打2829690反映


    市交通管理总站的工作人员说,乘坐出租车碰到司机拒载,要记下出租车牌号、所属经营企业名称,最好看看出租车副驾驶座前的监督牌,记下司机名字,然后拨打出租车所属经营企业投诉监督电话投诉。出租车所属经营企业若3日内没有答复或处理结果令人不满意,可拨打交通部门投诉电话2829690,交通部门将督促企业处理并给乘客答复。


    该工作人员还说,如果乘坐出租车时遇到司机乱叫价,要记得拿乘车发票作为投诉依据;如果乘坐出租车时遇到司机不给发票,那么你可以依据规定拒付车资。不要纵容出租车司机不文明行为,乘客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


    本报记者黄秀霞 通讯员林斌 李莹斐 许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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