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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2008年1月底,某劳务派遣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一年,如果我在无工作期间,某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不向我支付任何工资,请问:某劳务派遣单位与我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对上述内容的约定合法吗?
读者:廖先生
廖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劳务派遣单位与你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对上述内容的约定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劳务派遣单位与你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其应当与你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你无工作期间,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按月支付报酬,而不可以不向你支付任何工资。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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