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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8-02-04 17:12:00  来源:
 

律师同志:


    我是一名从外省来惠州打工的劳动者,在惠州工作已有十多年。在我以前所工作过的工厂里,一般都是签订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满后,工厂如果不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时,我就只好另找工作,工厂也不用对我做任何的经济补偿。我听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请问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读者:闵先生


闵先生: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2008年1月1月起,如果你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你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你在某工厂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应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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