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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价格越来越高,市民更加关注煤气表显示的用量。 本报记者魏云鹤 摄
我市市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计价方法将改变,市物价局初步拟定了《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目前该方案处于公示阶段,公示期从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4日,市民可通过电话2808811向物价局反馈意见,市物价局将根据市民的意见修订后上报市政府审批,该方案实施时间最快要到明年春节后。
新方案包括计量气价和容量气价
目前我市市区管道燃气的价格是一部制气价,新方案采用两部制气价,即计量气价和容量气价两部分。 计量气价按用户每月的计量表的抄见方数按月缴交。其计算公式为管道燃气综合销售价格(含税)=[(不含税进货价格+运营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量气价充分体现价格联动机制,它补偿供气的运营成本费用,由经营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根据进货价格进行调整。 居民用户的计量气价与其他用户(含工业、商业、公福用户)的计量气价按不超过1∶1.1的比率内制定。 容量气价的收取标准,对居民用户容量气价一次性缴交的用户给予优惠,每户按1200元计收,按月缴交容量气价的计收标准为7.83元/月(含税)。其他用户每月的容量气价=[用户所用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0.9/0.793]×标准居民用户月容量价。 市物价局局长郑秀红表示,实行两部制气价有利于推行使用管道燃气,使企业注重于长期投资,以便管道燃气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容量气价相对稳定
“计量气价充分体现价格联动机制,它补偿供气的运营成本费用,由经营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根据进货价格进行调整。”郑秀红说:“当燃气价格上涨一段时间后,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计量气价会有所提高,进货价格下跌时,计量价格会相应下调。” 容量气价则用于补偿供气的固定资产成本,相对固定,它由管道燃气公司的气站、主干管网的折旧费和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构成。容量气价根据经营企业维护管理的供气设施(指管道燃气公司气站、主干管网)平均使用年限内的折旧费和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并考虑居民用户的平均供气量和其他用户的设计供气量等因素核定。
使用燃气10方,每月要缴费200元
根据新方案的计价方式,如果燃气进货价格维持现行的高价位,《方案》出台后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将会提高,将由现在的18元每方上调到20元每方,与现行的14.5公斤瓶装燃气价格持平。 举例说明,新建商品房与原已缴交开户费(管道燃气费初装费)或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的用户每月使用燃气10方,现在,每月要缴纳管道燃气费为10m3×18元=180元,新方案执行后,则每月要缴纳管道燃气费10m3×20元=200元。 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如没有一次性缴纳1200元的容量计价,则每月要缴纳的管道燃气费为10m3×20元+7.83元=207.83元。
已交管道燃气费初装费,20年内无需缴容量气价
实施两部制气价后,新建商品房与原已缴交开户费(管道燃气费初装费)或一次性缴交容量气价的用户从管道燃气具备通气条件起(以可点火使用起计算)20年内只需缴交计量气价,使用管道燃气20年后重新按月缴交容量气价。 新建商品房的容量气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在项目报建时统一一次性缴交,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容量气价由用户缴交。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新方案解读
新建房住户无需缴容量气价 新方案指出,市区规划区内实施城市建筑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建等建设,必须将管道燃气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同期投入使用,建设费用(包括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解读:新建商品房的容量气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已建楼房若新安装管道燃气,用户需承担容量气价 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室内设施建设费用)由用户负责,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用户与相关承建单位协商确定。 解读:还未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如计划安装管道燃气,要缴纳容量气价与计量气价。
答 疑
问题一:容量气价是一成不变的吗?已缴交管道燃气初装费或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的用户怎么办? 答:管道燃气的容量气价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调整管道燃气容量气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进行调整,或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管道燃气容量气价的调整需依法召开听证会。原已缴交开户费或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的用户,不随容量气价的调整而增减费用。选择按月或按年缴交容量气价的用户的费用,将随容量气价的调整而调整。
问题二: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后,政府还管不管? 答:管道燃气价格属政府管理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道燃气实行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拟定计量气价,并根据燃气进货价格的变动情况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体现价格联动的时效性,销售价格调整不实行价格听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前应做好调整价格的成本公示工作,并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了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测,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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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0%,企业可不受调价时间间隔90天限制申请调价 当进货价上下浮动≥5%时,燃气公司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果进货价向下浮动≥5%时,若企业不主动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调价格的书面申请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进货价格下浮的实际情况进行向下调整价格。如进货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0%,企业可不受时间间隔90天的限制,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可以对价格进行调整。
背 景
于2007年6月6日市管道燃气价格定价机制听证会举行,听证会上代表普遍认为,需制定管道燃气的定价机制,并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根据代表意见,市物价局认真研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反复论证,初步拟定了我市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
本组文字 本报记者温 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