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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子女探望行为
 
发表时间:2007-12-24 15:16:00  来源:
 

律师同志:


    我与我丈夫乐某于2003年6月结婚,婚后两年左右,我们生下一子,现已两岁多。婚后不久,我丈夫即沉迷于赌博、不务正业,致使我们的婚姻陷入绝境,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此情况下,我于2007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但由于我丈夫家庭条件好等因素,法院判决小孩由其扶养,我可于每个星期六探望小孩一次,时间为两小时。现判决早已生效,但在我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要求探望小孩时,却遭到乐某拒绝,请问: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乐某带小孩给我探望吗?


    读者:于女士


于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根据该规定,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依据该解释,你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仅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你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乐某带小孩给你探望。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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