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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我于2005年8月被诊断患有病毒性肝炎,虽坚持治疗,但一直未痊愈。最近,我在某报纸上看到某面包店正在招聘制作面包的师傅,我想去应聘。请问:我可以从事面包制作工作吗?
读者:炎先生
炎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因为你患有病毒性肝炎,所以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我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你患有病毒性肝炎,所以不可以从事面包制作工作。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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