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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惠州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对城市道路、城市建筑物、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环境卫生、城市户外广告及标志、城市商场、餐馆等有关城市市容市貌9方面的管理标准作出了规定。本报自今日起,将陆续对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进行解读。
记者昨日从市城管办获悉,从11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在住宅楼内开设餐馆必须事先征得住户同意。市民和餐馆经营者有何反应?记者对此进行采访。
新规:未达标餐馆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住宅楼下餐馆油烟熏人,抽油烟机噪声扰民……住宅楼下餐馆、大排档扰民是市民投诉的热点。记者在市区江北景富花园住宅小区和21号小区看到,在住宅楼(含商住楼)内开设餐馆的现象屡见不鲜。记者分别对居住在这两个小区内的居民进行采访,受访的20位居民中,有8位居民反对在住宅楼内开设餐馆,4位居民表示支持,另有8位居民保持中立态度。
不过,今后住宅楼下餐馆扰民的现象有望得到改善。11月1日施行的《标准》规定,在住宅楼(含商住楼)内新开设的餐馆,必须事先征得住宅楼内住户和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同意。已经开设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解读:收到申请后将在小区和报纸进行公示
记者从市规划建设局直属规划分局了解到,目前,我市还没有住宅楼(含商住楼)内开设餐馆的统 计数据,《标准》实行后,在住宅楼(含商住楼)内开设餐馆必须向该部门申请报批。该部门接到申请后将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分别在小区、报纸、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相关内容同时附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网址、邮箱等。住户看到公示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意见。该部门收集群众反馈的信息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经过联合审查来决定餐馆能否开设。住宅楼(含商住楼)若改变相应的功能也要按照此程序进行报批。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此外,在住宅楼(含商住楼)内开设餐馆,不仅要获得规划建设部门的许可,也要获得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许可,缺一不可,但规划是第一个门槛。
餐馆经营者:事先征求住户意见,餐馆可能开不成
“我们开设这家餐馆时没有向住户们征求过意见,办理卫生、排污、环保等相关证照后,就进行营业了。”市区江北21号小区一家餐馆老板说,餐馆是办理了齐全的手续后才营业的,虽然他们一直都注意减少扰民因素,但在营业过程中还是不能避免接到居民的投诉。该老板说,一般的餐馆经营者大都选择居民较为集中的铺面开设餐馆,人多生意才会红火。“如果事先征求居民意见,居民不同意怎么办?”该负责人对此表示担心。
市区下埔一家餐馆的经理简先生对“必须事先征得住宅楼内住户和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同样担心。他说,如果事先征求意见,遭到住户的反对,餐馆就开不成了。
住户:关键是管理好住宅楼内餐馆
记者在采访时,一些居民认为,餐馆的经营者在开设餐馆之前应向居民征求意见,加强双方的沟通。
在市区江北16号小区住宅楼下有好几家餐馆。居民黄先生说,夜间光顾餐馆的食客由于大声喧哗,影响住户的正常休息。“虽然餐馆有时候方便了居民的用餐,但容易产生扰民因素,我不赞成在住宅楼内经营餐馆。”黄先生说,之前住户们都不清楚楼下要开设餐馆,即使是经营者向他征求意见,他也不会支持。
居住在市区龙丰花园水西路的杨女士反映,她家楼下有一家大排档,楼上的居民常年饱受油烟的困扰。但她认为,如果开设在住宅楼内的餐馆管理好,能够较好地控制扰民因素,她对这样的餐馆表示支持,不管是否事先征得她的同意。
本报记者王开尧 通讯员林小龙
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
《惠州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第9项规定:
1、在住宅楼(含商住楼)内新开设餐馆,必须事先征得住宅楼内住户和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同意。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2、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烟道不得接入地下。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临街商场(店)、餐馆应自觉履行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度规定的职责,无跨门占道经营,无将污水排入路面集水井,无乱摆、乱放、乱倒、乱挂、乱吐、乱张贴行为。
4、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内容健康,造型美观。
5、餐馆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经常性除“四害”措施,完善防鼠、防蝇设施,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要控制在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以内。
6、中心街区不得开设钢筋水泥销售点、占道大排档,主要街道不得开设摩托车修理、废品收购等影响市容和扰民的商店。
(王开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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