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新闻->民情关注
 
快件“迟到” 收件人索赔8050元
 
发表时间:2007-10-31 10:37:00  来源:
 

    一封于10月26日从广州寄出的特快专递邮件,理应10月27日送到收件人手中,但由于邮件逾限投递,收件人29日才收到。收件人认为市邮政局应该赔偿因邮件“迟到”造成的损失;但市邮政局认为,按照邮件的赔偿标准,邮政部门只向寄件人退还邮费。

 

    收件人:快件没有按时送到,致公司损失8050元

 

    29日晚,中信维诺企业产品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维诺)一位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邮件的“详情单”和“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等凭证。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客户的要求,他们公司委托广州一家公司对客户的产品进行检验。26日,该广州公司将检验结果用特快专递邮件寄给了中信维诺。根据限时投递,邮件理应于27日投递到该公司,但是不知何故邮件29日才送到,导致检验结果没有及时交给客户,造成中信维诺违约后损失8050元。


   记者看到,“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详细记录着该邮件于27日早上6时多寄到惠州。这位负责人认为,邮件送达惠州市后,邮政部门没有及时将邮件送达,造成损失。因此邮政部门应该向他们赔偿8050元的损失。


    邮政部门:逾限投递只向寄件人退回邮费


    30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市邮政局监督保障部。该部门负责人说,29日他们已接到该收件人反映的情况。他认为,邮件是由于该局的原因导致逾限投递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收件人由此提出损失的赔偿缺乏法律依据,邮政部门不可能接受。他说,根据国内邮件赔偿的相关规定,因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逾限,对寄件人或收寄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按照邮件的赔偿标准,特快专递邮件逾限投递,只有在寄件人凭寄件回执单据到当地邮政部门要求赔偿的前提下,邮政部门才向寄件人退还邮费。


    律师说法:双方存在邮政服务合同关系


    就此,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胜文认为,《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420条规定,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时,应当通知寄件人,并按照规定予以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由此可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


    陈胜文律师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可见《民法通则》、《合同法》实行的赔偿原则与《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赔偿原则是不一致的。陈胜文律师认为,《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限额赔偿原则有违公平原则,与民法的合理赔偿原则相悖。由于《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是行政法不属于民法的特别法,而且颁布时间早,脱离现实要求。而双方存在邮政服务合同关系,邮政部门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客户损失。


    本报记者王开尧


    提供新闻线索者:赵先生 奖金50元

 

 

    《合同法》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邮件赔偿标准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424条规定:“邮件符合赔偿规定的,应按下列标准执行:……7、因邮局责任造成快件逾限,引起寄件人追究的,按所付邮费扣除其计费重量的挂号信函邮费后,全部退还寄件人。保价快件逾限时保价费不退。”

 

    (王开尧)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