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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发表时间:2008-07-22 11:29:00  来源:惠州日报
 
    市民李女士来电:我今年刚办理了离婚手续,去年前夫曾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当时保险受益人是我的名字,离婚后保单在前夫手中,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我的前夫更改了受益人,那么我就不再是保单的受益人了。现在我还是不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呢?

    太平洋人寿惠州中心支公司客户权益部经理黄丽玲解答: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往往极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即使离婚了的原配偶仍有权享受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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