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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举报人很及时很必要
 
发表时间:2008-10-06 11:08:00  来源:惠州日报
 
  《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近日施行,不过,办法中对事故举报奖励的有关表述,又让笔者产生几份焦虑,甚至对举报能否产生实质性作用产生了动摇。

    用奖励的方式发动群众举报,能够弥补政府部门工作的局限,可是,在中国当前举报制度的种种缺陷之下,用有奖举报的方式来又很难取得实质的突破。这回,《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样遭遇中国式举报的尴尬,“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这就是该办法保护举报人的唯一的表述。

    想让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在深圳销声匿迹,发动市民举报是行之有效的方式,可是凭一句简单的范文式的“保护”,在举报势力强大的无证经营者的之前,任何一个“见义勇为”的深圳市民,都必须做好自我保护的心理准备。但愿深圳市能够在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上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只有这样,才有人敢站出来举报那些背后站着官员的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还深圳人的一个个安全的娱乐场所。

  (作者邵留生,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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