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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宜向劳方倾斜
 
发表时间:2008-07-25 11:04:00  来源:惠州日报
 

    不久前,上万名华为公司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为零。此前,劳动部门对此事的认定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并无违法之处”。如今,劳动部门透露,按照广东刚刚实施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华为公司的做法就是无效的。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力量不对等是事实,正因如此,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解释,都应当立足于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唯有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能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的《指导意见》恰恰与这样的宗旨吻合。如今,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之所以保护劳动者不力,乃至有意偏袒违法企业行为,说到底是GDP至上的思维在作祟。追求经济增长无可厚非,但却不能无原则地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任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维护劳动者权益,惩治企业违法行为,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者魏文彪,摘自《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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