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才
在深圳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
这个《指导意见》出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显然是难能可贵的一步。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附加条件”却令“同命同价”打了折扣。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有关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附加条件”带来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外来农民工“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前一条件意味着外来农民工必须办理暂住证,且每年要经常更新;而后一条件证明起来还要复杂,现在许多农民工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拿不出“有固定收入”的证据。这些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很容易给相关部门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
事实上,在“同命同价”这类规定后面留尾巴的做法,各地并不鲜见。许多地方的司法指导意见也规定,对于在一个城市有固定工作并且达到一定居住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保持一致。而在具体执行的时候,这样的规定很难真正做到“同命同价”。在笔者看来,人的生命并无贵贱之分,因此“同命同价”不应该有任何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