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华华
据日前传媒报道,郑州市提交市人大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不少网民对此纷纷提出异议。
尊老爱幼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可的美德。在公交车上,为老人、孕妇、残疾人等让座,也是优良道德风尚,体现一个人、一个社会的文明素质。然而,将“让座”这一道德范畴的问题升格为条例、法规问题,以制定地方条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却必须经过最严格的程序论证,不能仅凭着满腔美好愿望蛮干。对此,一个首要的关键前提是,道德升格条例、法规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形成“可操作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先从道德层面来看,“让座”与否全在于个人是否有此愿望并付诸行动,道德对于拒绝让座者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只能做出一个“这样不好”的判断。一旦升格为条例、法规,“让座”就立刻具有强制性,意味着某一群体对另一群体负有“让座”的义务,后者也相应具有要求前者“让座”的权利。那么,一系列问题立刻出现了:条例、法规该如何清晰地界定这两个群体?道德层面的模糊语言“老弱病残”,能否转化为可测度的精确标准?比如,一名发烧到39度的病人,是否该给一名61岁的老人让座,类似病情与年龄之间该如何比较才算公平?诸如此类,仅仅一个界定权利义务主体的问题,就面临着无数种现实的可能性,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进而,假设有关条例、法规已清楚地界定出应否“让座”的各种条件和情景(实际上希望极其渺茫),则立刻又面临一系列实施与监督的问题。郑州市这个条例草案,显然是把监督权授予了司机和售票员,交由他们对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部分地授予其处罚的权力和责任(拒绝当事人乘坐)。这实际上意味着,司机或售票员首先得能够根据条例规定,在具体现实情景下界定“让座”的人群。不妨设想,假如遇到两名起争执的乘客,他们的工作情形大概是这样:先查看双方身份证件、病历证明等,再为双方测量体温、心跳、血压……这个工作量将有多大啊!
继续推导下去,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为“让座”问题制定专门的条例、法规,并保证其可操作性,简直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或者说,起码远比郑州市目前所作的工作复杂许多;而且,具体实施也将面临极大的法律成本,远远超出其能够为社会创造的效益!总的来说,为“让座”专门制定条例、法规,其现实意义不大,犯不着也没必要。
尽管不少法律法规是由道德升格而来,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精确性等所要求的可操作性,以及为了满足可操作性而必须承受的法律成本,那么,就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值得升格为法律法规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有无数类似于“让座”的道德问题,我们在制定条例、法规时必须小心筛选,才不至于盲目将其升格。郑州市的“让座法”,无疑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值得我们继续探讨和论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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