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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要避免“客气的废话”
 
发表时间:2008-07-02 10:18:00  来源:惠州日报
 

 马龙生

 

    今年5月底,北大法学院3位教授以公民身份,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向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包括收费依据、贷款总额及收费去向等方面内容。6月24日,他们收到了对申请的答复。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收入,未对“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对此,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相关法律手段。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3位教授的申请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有关部门对申请的回复,却让人颇感失望——对于收费依据的回答,不是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而是根本不能成为依据的通知、文件;对于最核心的收费去向问题,有关部门将其推向了负责机场高速公路日常管理的首发公司,但首发公司又一直不予回复。整个回复给人留下最强烈的印象,就是在“客客气气说废话”。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明确提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就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本来就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为什么在公民依法提出公开申请之后,又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呢?我觉得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目前很多类似问题,尚处于“法律依据原本就不充分,但因种种原因又不能立即停止”的过渡特点所造成的。

    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是近几年提出来的,而在此之前,很多仅仅依据政府文件或部门文件的收费行为,基本不可能立即拿出所能依照的相关法律。而马上停下这些于法无据的收费,又可能因为涉及太广、触及太深而进退两难。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历史旧账,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一定尴尬——公开,可能有一些无法示人的东西;不公开,又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理不直、气不壮的情况下,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有时不知如何回答,只能推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依据”来搪塞,或者踢踢“皮球”,顶过一阵算一阵。

    以“客客气气说废话”来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种现象决不能继续下去。对于回复质量不满意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这为公民的依法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政府应该以更加主动的态度,确立“只要于法无据,不论历史是非,限时协调清理”的原则,以便让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回复时不必再“客客气气说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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