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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7-01 10:50:00  来源:惠州日报
 
新时期城市化政策需再次转型

    张妮在《中国发展观察》撰文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设市城市由1978年的193个增加到现在的656个,城市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我们并没有从家庭、社会的角度考虑推进城市化,而仅仅是从城市发展需要劳动力的角度思考城市化,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诸多方面还无法享受市民待遇。健康的城市化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新时期城市化政策再次面临转型,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

文明创建要着眼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丁凤云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不断给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带来实惠,不仅是我们党为民执政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基本立足点。“让百姓受益”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最终价值追求和最高价值取向。只有“以民为本、施惠于民”,才能使得文明城市创建形成合力,有声势、有特色。要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让人民群众办事顺利。着力推进决策、执行和监督考核三个体系建设,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服务环境和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廉洁勤政的机关管理体系。建设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让人民群众共享文明。
农村基层自治并非“大包大揽” 

    项继权在《解放日报》撰文指出,任何组织都承担并履行特定的功能,其权力和能力都会受到限制。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基层自治组织,其权力和自治范围的有限性突出表现为:一是法律的规范。我国村民群众自治制度是农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的自治,它必须遵循现行的法规政策,依法自治。二是地域的边界。我国的村民自治是村民群众对本村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仅仅限于本村事务或“村务”的自治。三是能力的限度。实际上,由于村民自治组织自身的资源、条件和能力,往往无法解决发展面临的所有困难和问题,满足村民的全部需求。因此,村民自治不能也不可能“大包大揽”,没有限制的“完全自治”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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