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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应公开信息
 
发表时间:2008-06-30 09:53:00  来源:惠州日报
 
    北大法学院3位教授日前收到了北京市发改委和市交委对他们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答复未对教授们提出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

    为什么不给予直接回复,恐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虽然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这个条例只对政府部门有约束力,而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却只是规定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事实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虽然大部分是企业,但有些在收费过程中承担了政府部门的一些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当和政府部门一样,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细则,不要使公共企事业单位成为信息公开盲区。

  (作者肖华,摘自《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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