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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30年改革开放之路,我们越来越清醒地看到,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其基本职能就是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只能加强和完善,不能削弱。政府在主导这些改革的过程中,不能做“甩手掌柜”,不能把公共服务企业当做“包袱”一卖了之。
公共服务机构姓“公”,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社会资本参股等改革。但无论如何改革,都必须保障公众的利益。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这样一种倾向,即在改革中以“市场化”为口号,规避政府的社会责任。比如,在城市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大量引进市场化手法,结果,收费站多如牛毛,百姓怨言不少。对此,有人指出,让纳税人的钱服务纳税人,是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原则,任何违背这一准则的决策,都缺乏存在的合理性。
(作者王四新,摘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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