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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代表 发挥代表作用
 
发表时间:2008-03-25 09:21:00  来源: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是通过联系代表、发挥代表作用才得以展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务必保持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并在密切联系代表中充分体现代表作用。

    联系代表时,要自觉接受代表监督
 
    代表联系工作贯穿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整体运行之中。首先,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与代表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不能因为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领导机关,其组成人员是人大代表中的优秀代表、属领导层,就认为他们的权利、地位、作用与人大代表大大不同,甚至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活动说成是“检查”、“视察”活动,造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的错位;也不能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联系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乃至“互相监督的关系”,这都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识上的误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意志,本能地监督人大常委会,这个关系是不能取代和颠倒的。基于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深化代表活动、体现代表作用的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要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和及时的引导和帮助
 
    近几年来各地人大代表履职的实践表明,人大代表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由于自身条件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在履职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也会发现或接触到群众反映的这样或那样的情况。但是,由于本身能力的局限性,代表单靠自己的力量监督“一府两院”解决一些问题,恐怕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不便和困难。如果这个时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提供及时和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也许对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会有相当的促进。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说,为所联系的代表提供一定的履职引导和帮助并不难,也是应尽的义务。但是,对于代表来说,这些引导和帮助就直接决定了代表们履职的成效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密切联系代表时要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和及时的引导和帮助,为推进代表工作、体现代表作用尽心尽力。

    通过开展联动互补的代表活动,促使代表履行职权、发挥作用

    一提到代表联系,一些人往往会认为是单纯性的接触代表,如请上来座谈、走下去访问等等。这种接触性联系法,实质上不全面,还不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转机制的需要。代表联系应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宗旨出发,将尊重代表地位、保证代表行使职权、有利于代表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等有机地体现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可以说,代表活动就是代表联系,但代表联系并不就是代表活动。在人大代表活动中,不应是联系和活动相分离。即是说,代表联系要寓于代表活动之中,融于代表自身建设和人大监督,履行代表职权诸项工作之中。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时要根据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围绕人大监督任务,注重开展联动互补的代表活动,如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代表的情况反映,征求代表对议案、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与代表联名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和批评,与代表共商并选定专题开展调查、检查、视察、质询、询问等活动。通过开展联动互补的代表活动,更好地促使代表履行职权、发挥作用。

    健全完善有关联系代表的工作通报、公示等制度

    目前,由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致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不仅缺乏明确的目标任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代表联系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效果,甚至出现了所谓的“走过场”、“应付性”的联系代表。对此,人大常委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如健全完善“双向沟通”制度,即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政情、人大代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民意制度:既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一季度向所联系代表通报一次本地区重要工作部署及其进展情况,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服务;又要求代表广泛联系群众,宣传党委、人大的工作情况,并积极向人大反映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又如,健全完善有关联系代表的工作通报、公示等制度,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联系代表工作的透明度,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联系代表情况等。此外,还要完善联系代表的考核办法、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等。
    □朱挺青(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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