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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郑州市政府对2007年度该市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重奖。郑州的这一重奖消息也引起了公众争议。说这种奖励没有积极意义是片面的,对公务员进行奖励也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说这种奖励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对的,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应该给予奖励。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重奖经过理性的审视吗?
首先,这种重奖有无经过人大的批准,得到纳税人代表的认可。政府的每分钱都来自纳税人的纳税和交费。因此,政府的开支必须得到纳税人的同意、经过人大的审批。其次,物质重奖必须与精神奖励、其他无形奖励结合起来。公务员法虽然规定可以对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进行奖励,但同时也规定“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政府以服务于公益为目的,毕竟与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同,对公务员的奖励不能简单地用其所创造的效益按比例分成,物质奖励不能放在第一位。
(作者杨文浩,摘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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