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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2月开始,河南省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下降至每日0.3%,且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缴本金的两倍。这是该省继去年交通规费滞纳金由1%下调到0.5%之后,又一次下调。没有及时缴纳交通规费的车主们,再也不用担心出现“天价”滞纳金了。
应当说,河南省有关部门这种做法是顺应民意、维护群众利益的举措,值得称赞。可全国其他省份的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还有一些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滞纳金呢?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可目前的情况是,在一些民用公用事业领域,经常会出现滞纳金。而按法律规定,这些民用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根本就不该存在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 要想告别不合理的滞纳金,应从法律上对滞纳金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而不能让行政部门“自家说了算”。
(作者孙瑞灼,摘自《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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