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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求加班 职工有权说“不”
 
发表时间:2008-02-25 09:37:00  来源:
 
    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能再随意安排员工加班了。某地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大幅加班的单位,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众所周知,在“单位强迫加班职工有权拒绝”这一硬性规定诞生以前,广大企业职工,特别是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并非不知道自己有权拒绝老板的强迫加班要求,而是迫于被炒鱿鱼或“穿小鞋”的压力,在被逼无奈的心态之下才不得已加班。维护职工的正常休息权,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固然值得赞赏和肯定,但我们更应该掌握方式和方法,不仅要明白什么是职工的正当权利,需要保障职工的哪些权利,更应该明白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正当权利。如果仅仅规定职工有哪些权利,而不在具体操作层面给予积极有效的支持与配合也难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无异于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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