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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一审判决后,舆论沸沸扬扬,对司法机关指责颇多,综合其观点,一曰定罪错误,二曰量刑过重。事实果真如此?
首先说说许霆案定性是否准确?按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条件来看:第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有主观恶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第三,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在许霆一案中,固然机器出错,如果许霆行为止步于一次、二次,可以认为为不当得利,三次以上已可认为突破底线。他疯狂盗窃了171次,难道主观恶意还小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许霆案中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我们可以不作认定,但ATM机内的钱属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是没有疑问的。
其次说说许霆案量刑是否过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3万元到10万元以上”。而许霆盗窃了17.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理应受到重判。且案发后许霆潜逃一年后才被抓获,法律并没有规定ATM机出错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为此,一审法官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无不妥。
那么,为何一宗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普通案子一经披露,竟引发如此大的反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其一可能是部分民众对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服务不满的一种宣泄;其二,部分民众对刑法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知之不全,或对司法机关只能在当前制度框架内做法律的“看门人”不甚了解。但深究成因则是法律不被信仰和司法机关权威缺失所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回想起美国辛普森案,“虽然民众都相信辛普森有罪,但法律却看不见”,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民众虽也是一片哗然,却都能尊重法院判决,维护司法权威。
许霆案中,倘若民众认为刑罚过重,与自己对现实正义的期盼存有差距,应是在尊重司法判决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自我修补缺失机制表达诉求,寻求“法外开恩”。司法机关更不应置现有法律而不顾,一味迎合所谓的“民意”,并被其左右。
陈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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