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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 求变求新 在惠州新一轮大发展潮中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中共惠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李达文
党的十七大强调,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要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在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指出:广东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首先必须争当解放思想的排头兵,必须以解放思想为“纲”,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日前召开的市委九届三次全会上,市委书记黄业斌同志要求全市上下要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惠州新一轮大发展,努力推进科学发展观的新实践。解放思想,事关十七大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事关科学发展观的树立和落实,事关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更是有效解决当前政法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市政法机关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有力地维护了惠州社会大局的稳定。但在当前社会发展转型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社会治安与社会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各级政法机关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思路不够宽、方法不够多、探索不够深等问题,集中体现了政法工作在解放思想上的差距,还没有最大限度地用改革的思路,立足全局抓政法,创造性地抓政法,使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对此,必须深刻地认识到,营造稳定、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政法工作当前和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是政法工作首要的政治任务。为了更好地完成新形势下党和人民赋予政法机关的历史重任,必须充分认识解放思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选准政法工作中思想解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立足于维护惠州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实际,摒弃教条主义、部门主义、实用主义的思维惯性和经验定势,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破除思想樊篱,创新工作理念,实现与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十七大、省委、市委全会精神相符合,与我市又好又快、跨越发展的目标相一致,以思想观念的大解放,带动思路举措的大突破,推进政法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开创我市政法工作新局面。
解放思想必须摒弃保守观念,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高
解放思想的实质,就是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根据实际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从而达到规律性的认识,按规律办事。政法工作要实现科学发展,只有解放思想,才能着力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坚持与时俱进,探索新办法,运用新手段,解决新问题,切实把思想观念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上来。关键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树立政法工作“既是发展的重要保障,又是发展的重要内容”的理念,找准政法机关既是保障力量,更是建设力量的角色定位,突破就政法谈政法的思维局限,跳出政法看政法,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整体布局,自觉把政法工作置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统筹思考,系统谋划,努力使政法工作与发展大局相协调、相一致,努力在促进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政法工作的全面进步。二是把群众满意体现为政法工作的根本任务。群众满意是党一切方针政策的根本准则,是检验一切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政法工作是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脱离了群众,政法工作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须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政法各项工作中,认真对待群众诉求,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用真挚的感情理解群众,用扎实的作风联系群众,用工作实效提高群众满意度,奠定政法工作坚实的群众基础。三是在依法处理不和谐因素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一切执法活动和各项工作,都必须尽最大努力防范、化解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尽最大努力培育发展和谐因素,不断巩固和扩大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
解放思想必须防止职责错位,职能发挥上要有新作为
科学发展观贯穿着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看待发展问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这一前提要求政法机关既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甚至离开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干一些超出政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也要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以及脱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的错误思想和做法,要站在社会建设大局上认识问题,注重部门间的衔接和配合等问题。
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职能,要有新的思考、新的认识、新的拓展、新的作为,主动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在继续强调维护稳定、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社会的同时,充分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等职能,通过职能的拓展,使政法工作更多地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主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针对人民调解如何与治安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效对接,执行工作如何与城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有效对接,维护稳定工作如何与社会管理、经济管理、新闻宣传等部门有效对接等具体问题,深入研究解决,不断丰富政法工作职能的内涵,实现政法工作与其他方面工作相衔接、相配套,进而促进在全社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解放思想必须力戒实用主义,执法理念上要有新飞跃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国家和社会生活都有法可依,司法水平和司法效果显著改善,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但是,对法治化进程起着灵魂性作用的法治理念,还没有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而相应地培养和树立起来。在法治实践中,由于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上的不到位和理解上的偏差,仍然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的问题和现象,主要体现在:效率与公正不能兼顾,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忽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采取利己的、实用的态度,在执法过程中取利弃责;人权保护意识欠缺,重打击、轻保护,重视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人权保护功能;重实体、轻程序,不依法办案的现象仍然存在;监督制约意识淡薄,强调配合,忽视监督制约,强调形成合力,不愿意接受制约监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片面强调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执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
法治理念决定法治行为,影响法治进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大战略思想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具体体现,政法工作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不断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真正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在坚持严厉打击的同时,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及时总结推广实行宽严相济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尽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树立注重调解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扩大调解的范围,创新调解的方式,提升调解的地位,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树立公正的执法理念,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正确地执行法律、正确地调节利益关系,正确地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自由裁量权与社会公论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
解放思想必须打破惯性思维,探索实践上要有新成就
目前,我们正处于体制转换、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这对政法、综治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新要求,如果还是拘泥于老办法、老套路,不革新思想,不创新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那就无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新成就,关键在于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安定的责任,妥善处理好社会各类矛盾,促进我市和谐社会的建设。重点做好:深入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确保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努力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健全纠纷排查机制,坚决落实维护稳定的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地抓好“五五普法”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浓厚氛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诉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享受法律公正。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广泛开展执法专项整治活动,集中解决执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强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监督,强化政法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