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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惠州日报》报道,按照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已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商业银行应以户为单位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通知强调,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又有人要离婚了”——一名网友一针见血的评论让我感觉到心痛,因为关于二套房的认定,事实上已经将家庭作为防范对象,如此的规定违反了基本的法理,易于诱发道德风险。
抽象地讲家庭的作用与地位没有人否认,但是一到具体的执法中,“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人对家庭的眷恋,却成了执法者降低执法成本的一个捷径,于是乎,在很多执法者的眼中,家庭不再是个人权利的堡垒,而是成为权力“围点打援”的工具了,在执法者眼中,违反法律的不再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是他们的家庭了。以家庭为纽带,强加了一系列义务,家庭成了唯唯诺诺的义务主体。
我们能够理解相关部门对于金融风险的关注,他们所做的一切无非是为了社会整体的福利,但如果对社会基本细胞过于粗暴,也不会增进社会的福利。殷鉴不远,之前有大量拆迁户,因以户分房而离婚,如今出台这样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二套房,会不会引发离婚潮? 邹云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