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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发表时间:2007-12-12 10:07:00 来源:
最近,有些企业赶在新《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实施之前,开始悄悄裁减员工,以规避用人单位一律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
其实,不管是新《劳动合同法》,还是现有的《劳动法》,都对企业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明确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由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决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就是违法。另外,用人单位对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同样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使劳动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不按时缴纳社保费其实是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有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说:“我们先后招收数百人,如果人人要买社保费,企业吃得消吗?”企业不管多大,就得按《劳动法》行事;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执行的。企业缴社保费不是额外的负担,如果怕“吃不消”就不缴纳社保费,那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员工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单位未缴纳社保费后,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时,就应对是否将社保费写入合同多关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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