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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带薪休假须有细化规定
 
发表时间:2007-11-07 10:17:00  来源:
 
    据《东江时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应该说,《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措施。休假制度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主要取决于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过去几十年,中国没有条件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但随着近几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普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全面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可以视作提高国民福利的重要标志。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多年来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说明国家对国民福利更加重视。
    笔者认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应该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过去,尽管法律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由于说法比较笼统,以致在实施中经常大打折扣。如规定了劳动者拥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但如何保障这一权利却没有详细说明。而在许多单位,由于受到相关条款未细化、人员编制紧张、就业压力大和部分员工更重视收入报酬等因素影响,使带薪休假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尤其在一些三资、民营企业,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更加困难。因此,正式出台规定时,必须充分考虑政府部门、生产企业、公共服务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各行各业的特点,辅以更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带薪休假的内容,等等。只有这样,带薪休假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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