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夜里偷盗车内钱财,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而作为家长,一句断绝父子关系,就能不为孩子的错误买单吗?
一天夜晚,小周在惠阳某小区溜达发现刘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车内有现金,便撬锁将车内的9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小周抓获因小周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便向惠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周返还偷走的9000元现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杨燕珍认为案发时,小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经济来源,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一直未能联系上小周及其父母,为妥善化解涉及未成年人纠纷,杨法官走访了小周所在社区、派出所查阅相关户籍资料,最终确定了本案应追加的被告对象。
“这个家被他偷得一穷二白,我跟他断绝父子关系了,他也被关进了少管所,我不赔!”小周父亲十分气愤,“为人父母,孩子闹事后失望气愤,我很理解,但我们要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杨法官从家庭教育父母监护责任等方面,向其释法明理“小周实施盗窃行为,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杨法官的不懈努力,小周父亲心里终有所触动,“我平时工作比较忙,疏于对他的照顾和教育。导致他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小周父亲对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懊悔不已,表示同意承担责任,主动与刘某协商赔偿金事宜,并表示今后会对小周严加管教,使其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原告刘某在庭前拿到损失款了却了一件烦心事,主动申请撤诉且为了表达自己的谢意,专程给杨法官送来了锦旗。
法官寄语
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金牌”,同样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家长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领路人,应当注重对子女的关心和沟通,履行好管教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同时,家长应意识到,若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即使刑法上无法追责,其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这一规定亦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促使家长更多地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管理,促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改过迁善从不嫌迟。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在孩子犯错后,要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认识和改正错误,并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责任,避免孩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