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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烂尾楼”处置工作,合理有效地盘活积压房地产,根据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亚湾区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的通知》(惠湾〔2005〕64号)和《关于印发〈大亚湾区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的通知》(惠湾〔2005〕6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区内“烂尾楼”,包括地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停缓建工程和积压房地产,必须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报大亚湾区停缓建工程和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逾期不处置的,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进行处理。 二、凡区内“烂尾楼”地面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照闲置土地盘整办法进行处置,必须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报大亚湾区停缓建工程和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逾期不处置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处置。 三、联系人:胡勇强 联系电话:0752-5573976。
特此通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