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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04-10-10 09:32:32  来源:SRC-19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基本准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从严治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始终做到政治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八、县政府办公室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安排和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县长离开龙门时间较长,由县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十、各局局长负责本局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政府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团结。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决策要求
 
    十二、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十三、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凡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须经县政府讨论后再作决定。
    县政府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应当由县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十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政策性文件、重点规划、大型项目、重要市政设施建设、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应当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
    十七、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一般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制定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符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或发布,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二、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审查,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一般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五、县政府提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六、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抓好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落实县政府的工作目标,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督查办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七、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行为的监督。
    二十八、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一次。
    二十九、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要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对人大代表的质询和政协委员的询问要积极作出答复,及时研究处理。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查处,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一、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制度、措施,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县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坚持县领导接访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直至妥善处理。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积极运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政策、指示、决定和县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总结、研究、部署县政府的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事项;
    (四)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提交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局领导、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局长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县政府讨论决定专项重要事项或重要干部的推荐、人员任免、行政处理等事项,应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党组会议。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县政府党组书记主持。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准备、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
    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由县政府督查办负责催办、督查,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乡镇政府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四十二、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或由办公室主任转达。
    四十三、副县长分管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或委托办公室正、副主任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四十四、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全县性会议每年年初制定会议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召开,召开会议应贯彻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
    四十五、传达贯彻省市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一般由部门召开,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会务、经费。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七、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除县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
    四十八、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市政府及县委、县人大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颁发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由县长审批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
    四十九、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属于分管副县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县长共同审批,或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五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审批。
    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内容不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已有明确审批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时,可由县长、副县长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十一、凡属计划外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按程序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由县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文件,审批领导应明确批示意见,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作同意;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的意见为准。
    五十三、县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贸易有关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十四、控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一般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五十五、各部门部署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制定行业内部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制发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等,原则上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或经县政府批准后,冠“经县政府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发文。
    五十六、努力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七、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乡镇、各部门确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应事先书面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十八、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县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十九、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县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应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加强政治学习,积极认真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密切关注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发展的新情况,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在公务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开龙门、出差和休假,应报县长批准,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龙门、出差和休假,应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开龙门、出差和休假,应报分管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批准。
    六十三、对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县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维护和执行县政府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对县政府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对不遵守、不执行县政府的决定,或不按照县政府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对于应当经讨论决定而未经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事项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要追究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或对下级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不用公款互相送礼和宴请,不接受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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