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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4-10-09 18:09:47  来源:SRC-19
 
    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设在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出口额占其销售额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利润增资扩产或投资新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同时,被确认为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退还已纳全部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逐年延续弥补。
    (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内设备,具备税务规定条件的,可享受退税优惠。
    (八)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复出口,按法定程序予以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免税待遇。
 
    二、地方扶持政策

    (九)根据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城区自身发展规划和资源分布,惠城区设立若干重点工业园区,对入园企业实行“无费区”优惠政策,给予免收惠城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等一系列的重点扶持。
    (十)对到城区其他工业园区投资的重点鼓励类项目,参照“无费区”政策减半征收城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
    (十一)在城区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视投资额大小及从事产业实行梯度递减土地价格政策。对投资额超5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按最低标准缴交征地成本和办证费用。
    (十二)对到城区投资新办的投资额超500万美元的企业(不含改制企业和更名、变更法人及地址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属区财政留成部分,从企业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每年按财政实得额的50%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
    (十三)对到城区投资且投资额特大,或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尤其是世界500强投资的企业,实行地价优惠等“一厂一策”的重点扶持政策。
    (十四)对到城区投资且实际投资额超100万美元(按外管及海关口径)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免费办理中港直通私家车一辆,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有实际需要的企业予以免费办理直通货车。
    (十五)对到城区投资的企业在用水、用电、通信方面与本区企业实行统一价格,并以不高于深圳、东莞等周边地区为基本原则。
 
    三、其他优惠政策

    (十六)对到城区投资的企业急需的科技管理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向当地申请,由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办理。在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政府给予优惠和照顾,企业急需员工可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助进行招聘或委托其进行上岗培训。
    (十七)对到城区投资的企业如需报关服务,原则上可由城区报关公司在各镇、办事处设立代办点代理报关业务,实行优先办理、上门服务,所有服务均以最低成本予以受理。
    (十八)对到城区投资的企业收取规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缴费登记卡制度,并设立“一个窗口”收费。有关部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填写缴费登记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不填写缴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十九)对到城区投资的企业提供行政和司法保障,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要求提供保障服务和协助时,有关部门必须派员到场,依法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与本辖区企业签订治安合同,明确治安责任人,作出治安承诺。
    (二十)对到城区投资企业的各类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属行政性检查的必须经政府同意方可执行,不得擅自检查,不得擅自查封企业财务和帐户,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四、附则

    (二十一)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内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十二)本暂行办法由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二十三)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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