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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方法
 
发表时间:2004-10-09 18:03:50  来源:SRC-19
 
    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大力表彰和鼓励为城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行为,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中介为奖励对象。
    (二)、中介是指引荐外商到惠城区投资的个人或组织。涉及多个中介的,其内部关系自行处理。中介由项目承办单位、受益单位、投资者三方共同确定。
    (三)、项目是指在惠城区新注册落户的外商投资或来料加工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对成功引进项目到惠城区注册落户的中介的奖励,以项目外商实际到位资金为计奖依据。奖励视具体项目的外商投资额或年结汇额按比例确定,幅度如下:

    每引进一个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额:
    1、在2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给予2千~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给予1~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在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3~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在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给予10~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给予3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每引进一个来料加工项目,实际年结汇额:
    1、在300万港元以下的(含300万港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2、在300~1000万港元的(含1000万港元)给予3万~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在1000万港元以上的给予结汇额1%的奖励。

    (二)、对引进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由政府聘为引资顾问,顾问期一年,另行发给顾问津贴1万元人民币,是否续聘视顾问期内引资情况而定。
    (三)、成功引荐外商向我区单位租赁场地、厂房的中介按租赁合同约定予以一个月租金的奖励;购买场地、厂房或其他基础设施的按实际成交价格予以1%的奖励。
    (四)、以上各项奖励如有多重适用,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适用其中一项。
    (五)、引进内资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奖励兑现

    (一)、对引进项目的奖励,原则上由项目承办单位和受益单位一年兑现一次。外商投资项目每年初按上一年度外商实际到位资金计奖;来料加工项目经营期满一年后,按外管口径实际产生年结汇额计奖。
    (二)、对引荐租售厂房、场地、土地的奖励,原则上由项目受益单位取得收益后兑现。

    四、本暂行办法由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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