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兴业,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我市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惠州市制订的投资优惠政策和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在供水、供电、通信、税费、用地等方面制订更加优惠、更加灵活的措施。
第二条:凡在我市投资的国内外客商,都享受国家给予的沿海开放城市及珠江三角洲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计划部门对3000万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或报告,材料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上报上级机关审批;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材料齐全的即报即办。
2、外经贸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颁发批准证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由惠阳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代码证书。
5、财政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6、税务部门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
7、外经贸局协助办理企业在海关、出入境检验疫部门注册登记和其他手续。
8、公安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尽量用最少的时间为外资企业做好各项工作。
9、对外资企业在土地办证、基建报建等指定专人和或部门负责,实行“一条龙”优质服务。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概(预)算书的工业建设项目,要随到随办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条:对工业用地实行优先安排、优质服务和优惠价格。
第五条:到我市投资办厂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免收1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购地费和该住宅建设的所有城市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租用土地和或先按现行地价办理用地手续,地价款一般一年内付清。工业项目用地可先建厂后再付地皮款,或签订合同分期付地皮款,但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付款比例为5:3:2,不计利息。凡属大工业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用地办理证件费减半收取。
第七条:优先解决工业区的供水、供电和通信问题。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或大工业项目的用电和用水,提供专线服务;对新开办的工业企业,确保通信服务,在有主干电缆的地区,用户交款后10天内通话。
第八条:金融部门积极为工业发展筹措资金,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工业企业的税收,实行下面优惠政策。
㈠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底起,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度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贸易直接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贸易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㈢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其他税收,按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允许企业选择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增值税所属地方收入部分在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退还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未用完,可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其所建成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技术合同的印花税。
第十一条:市政府积极帮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工业企业急需的科技人员,人事、劳动、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调入,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交各项税费和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市政府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市政府投诉,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
第十三条:鼓励引进工业项目,凡引进总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或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直接引进项目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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