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内享受国家给予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已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4.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的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