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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制定改善、优化投资环境“九不准”
 
发表时间:2004-10-09 16:34:51  来源:SRC-19
 
    我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致力营造外商投资置业浓厚氛围。在年初向外资企业推出“八项服务承诺”的基础上,又于近日制定出台了《龙门县改善、优化投资环境“九不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进行任何名义的检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公安局批准,不准对持有“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卡”的外来投资者进行人身、车辆、住宿等方面检查;
    三、对投资企业由县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办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收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企业摊派报刊、杂志、牌匾和要赞助、捐赠;
    五、未经县公安局批准,公安干警不准对企业进行治安检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故意刁难办事的投资者,严禁向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七、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对企业实施停水、停电、扣押原材料和产品、封仓、冻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
    九、任何单位与企业发生矛盾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县政府协调解决,不准激化矛盾和私自处理。

    该措施制定后,还广泛征求县四套班子成员及社会各界意见,并于日前在县电视台公示,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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