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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通报2020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企业篡改数据2人被批捕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帮扶企业应对新冠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指示要求,坚持铁腕治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度,全市全年共立案545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77宗,处罚金额4127万元。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5宗,查封、扣押案件6宗,限产、停产案件7宗,移送拘留案件21宗,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4宗。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

  篡改在线监控数据环境污染涉刑案

  2020年9月7~8日,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擅自修改B线窑在线监控设施量程参数,工控机烟尘量程参数被设定为0-20mg/m3,与0-100mg/m3的设定要求不一致,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在修改设定的量程下压缩5倍失真运行。该公司擅自修改参数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属于篡改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二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案的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案例2

  惠州市豪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环境污染涉刑案

  2020年7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豪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内擅自新增一条金属表面处理清洗线,有表面清洗废水滴漏至废水收集池,经收集池直接排至外环境。采样监测数据表明,该公司清洗槽外收集池废水总铬超标16.07倍,锌超标32.70倍,镉超标15.70倍。

  该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且严重超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案的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目前,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已自行关停。

  案例3

  惠州市再生资源开发总公司中星回收站

  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涉刑案

  惠州市再生资源开发总公司中星回收站位于惠城区河南岸湖山村何屋小组1号,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2020年3月开始从事废旧电动车、汽车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和转运等经营活动。根据群众投诉,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回收站违法回收废蓄电池,现场贮存量达82.31吨,废旧电池堆放点有电解液渗漏至地面;回收站入口内右侧有一个水坑;地面及水坑均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部分电解液废水直接渗入地下。监测人员现场对水坑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采废水中铅含量超标5.6倍,PH值偏酸4个单位以上。该回收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且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案的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案例4

  弘泰(惠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20年4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对弘泰(惠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经查发现,该公司所排废水氨氮超标5.93倍,总氮超标4.85倍,总磷超标22.0倍。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例5

  惠州市星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规避监管案

  2020年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对惠州市星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采样监测。经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中和池至厌氧池的管道设置了一个三通管,致使综合废水没有经过厌氧池、好氧池、生化沉淀池和MBR膜生物反应器,可直接从中和池到砂滤罐后经出水池向外环境排放。

  监测报告显示,当天该公司所排放的污染物中总铜、总铁、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因子均存在超标现象。

  该公司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且超标排污,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均属于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鉴于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依法择重处罚,适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罚则予以处罚。为落实疫情期间帮扶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结合该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主动向社会登报道歉等情节,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7.68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6

  惠州市恒信达光电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规避监管案

  2020年4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恒信达光电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制品加工,总投资额100万元;废水收集池擅自增加外排胶管,生产废水经一台小型潜水泵通过胶管排向厂门前沙井,最终排入外环境。监测结果显示,所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临时排污管道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7

  兴昂制革(惠州)有限公司

  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案

  2020年8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关注到网友在西子论坛所发的“西枝江水门桥附近好大油污,污染严重”的帖子,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并对污染源头进行溯源。经查发现,该水污染事件系兴昂制革(惠州)有限公司在拆除重油锅炉油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重油外泄至厂区内雨水沟;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致使重油随雨水流入马安河并汇入西枝江,造成环境污染。该公司明知发生重油外泄的突发事件,但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8

  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20年3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执法人员对美锐龙柏电路(惠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曾对该公司危废管理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要求。2020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部分内容填写依然不规范,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9

  博罗县石湾镇信盛水泥制品厂

  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0年5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博罗县石湾镇信盛水泥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1个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半成品堆放场和1个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的原材料堆放场,均未设置雨棚及围挡;露天堆放约500吨半成品(堆放面积约500平方米)、约200吨炉渣(堆放面积约200平方米),均属于易产生扬尘物料。该制品厂对上述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治生产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制品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10

  深圳市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报告质量不合格案

  2020年5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了《惠州拓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该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为深圳市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该环评报告进行技术评审。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该环评报告中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正确,工程分析不准确,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不充分,需修改后重新复核。该环评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应依法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和环评编制主持人分别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该案系惠州市首批适用失信记分程序开展行政处理的案件之一,具有开创性的示范意义,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

  (内容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编辑: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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