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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惠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以下集贸市场周边乱摆乱卖行为进行彻底的综合整治:1、龙丰市场周边、灯光夜市;2、河南岸公园周边;3、河南岸综合市场周边;4、上排上新街;5、黄田岗小区;6、桥东市场周边;7、东平五村;8、东平市场周边;9、南门市场周边;10、下角市场周边、埔前街灯光夜市;11、三新市场周边;12、九三八地质队临时市场周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述区域市场周边划地为市和收取任何费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区域市场周边无证照设摊摆卖。凡已在上述区域市场周边无证照设摊摆卖者,自通告之日起10天内自行撤离,逾期不撤离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三、上述区域市场周边未经批准搭建的雨棚和设施自通告之日起10天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联合执法队强制拆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