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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纳税人: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惠城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2008年3月31日;申报缴纳地点为: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二条、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
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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