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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惠州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意见建议的公示
 
发表时间:2007-12-24 09:57:00  来源:
 
    根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环办〔2004〕6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于近期对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现征求社会各界对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建议。
    一、公示日期:2007年12月24日-2008年1月18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电话:010-66556243;传真:010-6655624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电话:020-87532329;传真:020-87503731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编:510630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电话:0752-2112900;传真:0752-2102599
    通讯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邮编:516001
    三、公示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广东省环保局及惠州市环保局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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